1.案情回顾。2005年,中国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被一审法院认定贪污6840多万元且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而获极刑,从而成为我国证券业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杨彦明被检查机关指控在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的5年间,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取7200余万元现金,平均每月取钱10次左右。对于这些资金的去向,杨彦明一概以“记不清楚了,都为公家用了”作答。一审判决后,杨彦明坚称自己只是失职而不是贪污并对贪污6840万元这一项控罪提出了上诉。与此同时,在一审中和杨彦明一同出庭受审的该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章蓉,因被认定为在杨彦明贪污过程中未尽到财务主管的监管职责,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一审后章蓉没有提出上诉。根据检方一审时的指控,这6840万元都由章蓉从营业部账户中提现,再交给杨彦明。章蓉供述,杨彦明要钱时就打电话、当面或写条子告诉她,她每次从银行取出现金都是直接送到杨彦明的办公室,少则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杨彦明从不说明钱的用途和去向,所有资金运作都不记账,因而没留下任何凭证。这一事实得到了公司另外一名高层管理人员的证言佐证,最终形成了杨彦明贪污巨款的证据链。
2.财务经理缘何被牵连定罪。原因一,在不完善的财务人员管理体制下,迫于压力不得已而做出犯罪行为。目前,我国证券业基本上都是实行营业部财务经理和电脑部经理委派制,即各个营业部的财务经理和电脑部经理分别由总公司财务部和电脑部派出,银河证券也是采用这种管理体制。这种委派制(或是“垂直”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财务负责人的权限,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其责任,从理论上讲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但事实上,“垂”而不“直”的情况比比皆是,因为对财务经理的考核主要还是依据当地营业部的意见,所以财务经理受营业部总经理的影响很大,往往不敢充分行使其权利。本案中,章蓉“被迫”的事实是明显的,所有资金的取出时间、金额和流向均由营业部总经理一人掌握,财务经理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个跑腿的,只不过因其有监督和管理营业部财务核算、资金安全及财务管理的职责,所以其对杨彦明的贪污行为负有责任。原因二,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已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追诉标准为:(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见,本案中章蓉受到追诉是符合上述标准的,追究其责任的原因则是“严重不负责任”,并且其造成的损失属“特别重大损失”。同时,依照我国《刑法》的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章蓉被判处6年的刑期接近于3至7年刑期的上限,可见法院对其“被迫”情节考虑不多,否则一般不会如此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