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1数据可知,4家集团公司中“少数股东权益”的绝对数额和相对增长率都十分明显。尤其是大唐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一直大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出现了“少数占多数、多数占少数”的异常股权结构。其中华润、招商局的股权结构也有类似异常结构呈现。
从成因上看,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数值的大幅度增加,甚至所占比例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途径有:①设立控股子公司,以新增该子公司的股权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尤其把子公司放到证券市场实施股权再融资,将直接增加“少数股东权益”,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可能并没有增加。②收购其他企业,以子公司形式存在。③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母公司适当减持控股子公司的股份。④母公司持股比率低于50%的子公司,但因拥有实质控制权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必然导致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大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⑤在拥有子、孙多个层级的控股企业的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不仅会因“内部抵销”而减少,而且还会产生诸如“80%×80%=64%”这类“乘数递减效应”而急剧缩减。诸如此类的原因充分说明“少数股东权益”是一个功能较强的集团内在资本杠杆,它可使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在“撬动”股权融资上的能力得以成倍提升。这种“撬动”有时候还能把本属“少数股东”的权益进行主体强行分拆,比如控股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溢价,由“少数股东”溢价投入的一部分“资本公积”就会被直接划转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表1中“少数股东权益”的绝对数额和相对增长率显示部分央企这些年来利用子公司(含层级更低的公司)这个平台进行了大量的“资本运营”,致使集团企业的“股东权益合计”(净资产总额)快速膨胀,也正因为有这块净资产支撑,每个集团还可以大举利用负债杠杆进行融资,2007年以上4个集团公司通过发债方式融资情况如下:招商局18亿元,中粮6亿元,大唐12亿元,华润10亿元。同样,这块资产也为集团担保抵押等提供了资本前提。这些杠杆的综合、交叉使用使得每家央企资产规模陡增。
不过,任何“杠杆”都是双刃剑,“少数股东权益”也不例外。比如大唐2007年合并报表上资产近3000亿元,但在“少数股东权益”的杠杆作用下,母公司(总部)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财务资产规模却大打折扣。还有在合并报表一直存有200多亿元货币资金的华润,母公司对这部分货币资金却“只能看不能动”,否则2007年华润就没必要启动债券融资10亿元。虽然新会计准则下强调合并报表的数值必须依据“实体观”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编制,但是由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杠杆效应,集团母公司对整个集团财务资源的实际控制力与支配能力又会出现“形式偏离实质”的现象,这是必须引起警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