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9日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即日起生效。
(一)适用范围。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主体:
(1)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
(2)需要向外部使用者公布一般用途的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包括不直接经营企业的所有者、现有或潜在的债权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主体将被视为负有公共受托责任:
(1)其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已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包括当地和地区的市场)交易或者未在公开市场交易而正在准备发行这些工具;
(2)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人士的资产。典型的例子有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券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银行。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出,如果这种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的情况是偶然发生的(例如旅行社、房屋中介、学校、慈善机构、要求名义会员提交押金的合作主体、预收款项的销售方(如公用事业)),则这些主体不涉及公共受托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方面摘选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中的基...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9日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即日起生效。
(一)适用范围。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主体:
(1)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
(2)需要向外部使用者公布一般用途的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包括不直接经营企业的所有者、现有或潜在的债权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主体将被视为负有公共受托责任:
(1)其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已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包括当地和地区的市场)交易或者未在公开市场交易而正在准备发行这些工具;
(2)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人士的资产。典型的例子有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券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银行。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出,如果这种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的情况是偶然发生的(例如旅行社、房屋中介、学校、慈善机构、要求名义会员提交押金的合作主体、预收款项的销售方(如公用事业)),则这些主体不涉及公共受托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方面摘选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框架》中的基本概念以及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解释公告)的原则和相关的强制性指南;另一方面在考虑使用者需求和成本效益后做了适当的修改。下表列示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每一章内容及其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