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9]66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担任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二)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负责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中注协查阅。
第六条
(一)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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