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财政部 财预[2009]3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边境维护和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边境管控等。
(二)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民生事项。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四条
(一)突出重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财政规章制度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