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财政部 财会[2009]4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第四条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五条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