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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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创新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强化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一、完善金融支农政策,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一)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财政杠杆撬动金融支农业务的新途径。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出台了《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年末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两项政策措施都采取先试点或试行、后完善推广的做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首批选择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新疆5省自治区开展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暂定试行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延长试行时间的安排将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
(二)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和范围。一是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2009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上年的35%提高到40%...
2009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创新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强化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一、完善金融支农政策,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一)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财政杠杆撬动金融支农业务的新途径。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出台了《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年末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两项政策措施都采取先试点或试行、后完善推广的做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首批选择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新疆5省自治区开展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暂定试行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延长试行时间的安排将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
(二)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和范围。一是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2009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上年的35%提高到4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65%。逐步扩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其中,能繁母猪和奶牛的补贴地区为中西部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育肥猪为湖南、四川、吉林三省。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为80%),对奶牛的保费补贴为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为60%),对育肥猪的保费补贴比例为10%。2009年度共安排保费补贴资金79.75亿元,比上年增加25.6%。二是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为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森林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明确在江西、湖南、福建3省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地方财政为25%。中央财政安排森林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3亿元。三是认真总结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经验,深入分析农业保险工作面临的困难,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思路,并上报国务院。此外,初步研究了巨灾风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
(三)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印发《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将原定的贴息政策期限延长3个月,缓解乳制品企业财务负担,鼓励奶制品企业收购生鲜奶,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原料奶贴息政策再次延期至2009年12月底。
(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一是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机制,鼓励广西、江苏等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支持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制改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探索“三农”发展的改革模式,有效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二是为解决我国农业发展投入不足问题,研究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贷款贴息政策力度。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将农民工、大学生、妇女等弱势群体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印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增加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二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大学生、妇女的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三是提高个人微利项目贴息比例,将根据借款人类别按比例贴息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四是加大对县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吸收返乡农民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推进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与科学化
(一)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印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4月印发《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做了具体规定,明确降薪标准。与此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参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机制问题,按照激励和约束并举、薪酬与岗位贡献挂钩的原则,拟订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二)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3月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12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初步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
(三)制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逐步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并修改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拟定《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通过反映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与权重,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为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积极稳妥推动和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一)继续推动重点国有银行改革。一是继续推进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重点国有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确保改制银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
(二)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先后研究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与商业化业务清分办法、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处置公告管理办法,并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积极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起草转型方案,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一是研究制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整体改制方案,清理人保集团历史遗留问题,对人保集团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稳步推动实施股份制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研究人保集团增资人保寿险、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增资太平保险、中保集团旗下中保国际和民安控股两家公司的股权整合等问题,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三是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外交、外贸战略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以进一步明确公司定位、治理结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补偿、监督机制等原则。
四、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一)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为有效防范金融机构财务和信贷风险,促进自身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服务国民经济的质量,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9个方面加强管理,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效率、能力和质量。
(二)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一是支持和鼓励地方财政发挥首创和实践精神,分析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地方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二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三农”建设,研究提出了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政府出资机构整合、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方面的初步方案。
(三)加强对金融财务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是及时做好对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财务管理。二是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加强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批准光大银行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引入境内投资者有关事宜,推动国有金融资产合理配置。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薛军 郑丹丹 吴文军 杜焱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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