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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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共发布了2项新准则,修订了2项准则,同时,还发布了2份征求意见稿(ED)和3份咨询意见书(CP),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社会福利、服务特许权等有关事项征求公众意见。
一、发布新准则
(一)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5号——雇员福利》。
鉴于与雇员福利相关的费用和负债对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财务状况影响较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月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5号——雇员福利》,对公共部门主体雇员福利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等进行了规定。准则将雇员福利划分为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如养老金,离职后的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其他长期雇员福利和辞退福利等四类,分别规定了每一类雇员福利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并对离职后福利相关的精算假设(包括折现率,薪金、福利和医疗费用等)、精算估价方法、福利归属服务期间等事项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缺乏确认和计量雇员离职后福利所需的相关信息,以及考虑到准则的实施将导致公共部门主体负债数字的大幅上升,社会影响较大,委员会决定该准则于2011年起正式生效,过渡期间公...
2008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共发布了2项新准则,修订了2项准则,同时,还发布了2份征求意见稿(ED)和3份咨询意见书(CP),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社会福利、服务特许权等有关事项征求公众意见。
一、发布新准则
(一)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5号——雇员福利》。
鉴于与雇员福利相关的费用和负债对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财务状况影响较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月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5号——雇员福利》,对公共部门主体雇员福利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等进行了规定。准则将雇员福利划分为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如养老金,离职后的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其他长期雇员福利和辞退福利等四类,分别规定了每一类雇员福利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并对离职后福利相关的精算假设(包括折现率,薪金、福利和医疗费用等)、精算估价方法、福利归属服务期间等事项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缺乏确认和计量雇员离职后福利所需的相关信息,以及考虑到准则的实施将导致公共部门主体负债数字的大幅上升,社会影响较大,委员会决定该准则于2011年起正式生效,过渡期间公共部门主体应尽快搜集所需相关信息,并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6号——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
为规范公共部门主体现金产出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月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6号——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准则不仅对公共部门主体现金产出资产(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商誉等除外)的减值认定、可回收金额的计量、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的转回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还为区分现金产出资产和非现金产出资产提供了标准,明确了现金产出资产转为非现金产出资产或非现金产出资产转为现金产出资产的处理方法等。公共部门主体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处理仍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订已有准则
(一)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下的财务报告》修订版。
鉴于公共部门主体经常会接收较多外部援助,如经济发展援助、紧急救灾援助、外汇收支平衡援助、军事援助、贸易援助等,而原来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下的财务报告》未对此做出规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月发布该准则的修订版,增加了披露外部援助等有关要求。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公共部门主体对接收外部援助、未使用外部援助、收到产品和劳务、债务重组或债务豁免、未遵循外部援助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等予以披露。考虑到收集和汇总来自于非政府组织(NGO)援助的有关信息的成本大于其效益,新版准则未强制要求公共部门主体必须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来自于非政府组织的援助信息。
(二)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4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4月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4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修订版。新版准则主要特点是,将原准则中“报告货币”划分为“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其中“功能货币”是指主体业务活动所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也可称为“计量货币”);“列报货币”是指列报财务报表的货币。由于修订后的准则完全根据功能货币选择货币折算方法,因此,原来将国外经营区分为“构成报告主体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并分别确定折算方法的规定,也相应予以删除。修订后的准则没有对汇率变动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做大的变动。
三、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咨询意见书
(一)发布概念框架项目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咨询意见书。
为使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在重要概念和核心原则上保持一致,2006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项目,拟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目标、报告范围、报告的信息质量特征、报告主体,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列报、披露等基本问题进行明确,并计划通过四个阶段的工作来完成。2008年9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概念框架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咨询意见书,主要就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目标、范围、信息质量特征和报告主体4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咨询意见书认为,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报告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助于评价公共部门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以及帮助使用者做出资源分配、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决策等;财务报告的范围包括,报告主体的经济资源以及引起经济资源变动的事项,执行预算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提供的公共服务,未来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资源等;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相关性、公允表达、可理解性、及时性、可比性、可验证性等;财务报告主体的关键特征是存在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二)发布《社会福利:对个人或家庭现金转移支付的披露》征求意见稿和《社会福利:确认和计量有关问题》咨询意见书。
为提高公共部门报告社会福利义务的一致性和透明度,2002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启动了社会福利准则项目,并于2008年3月发布了《社会福利:对个人或家庭现金转移支付的披露》征求意见稿和《社会福利:确认和计量有关问题》咨询意见书。《社会福利:对个人或家庭现金转移支付的披露》征求意见稿认为,公共部门应当披露应向社会福利项目受益人支付的现金金额等有关信息,并对如何确定应予披露的金额作出了规定。《社会福利:确认和计量问题》咨询意见书向社会公布了委员会启动该准则项目的主要考虑,并就有关重点议题咨询公众的意见,如政府因社会福利计划作出的承诺是否构成其现时义务,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等。
(三)发布《服务特许权协议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咨询意见书。
为统一、规范公共部门主体对服务特许权协议(一种公私合作协议)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3月发布了《服务特许权协议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书认为,与服务特许权协议标的物(通常是基础设施资产)有关的风险、责任、收益和控制权在不同程度上由协议所涉及的公共部门主体和私人部门主体共同分担,因此不能仅依据标的物法定所有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而应当以标的物的控制权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咨询意见书进一步指出,作为服务特许权授予方的公共部门主体,如果能够控制或者制约经营方的使用方式、服务对象及服务价格,并在协议结束时可以通过所有权、收益权等权利控制标的物的剩余权益,就应当将其确认为资产。
(四)发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5号——借款费用》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部门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拟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5号——借款费用》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3月发布了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认为,在借款费用问题上公共部门有一些不同于私营部门的特点,如公共部门的一些借款难以归属于某个特定的资产购建项目,一些借款主要用于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公共部门购建的许多资产通常不产生现金流入等。因此,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原来要求公共部门对可直接归属于购建资产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规定,
公共部门可以选择费用化或资本化的处理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 柳柏树 李大伟 黄国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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