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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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8年发布了3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修订了4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8年7月3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对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一)适用范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就房地产项目建造完成前,房地产开发商对单位房产(例如公寓或别墅、预售单元房等)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就如何确定某一房地产协议是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提供了指南,并说明了各相应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该解释公告,如果买主有能力(无论买主是否行使这种能力)在建造开始之前详细指明房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在建造中详细指明房产的主要结构变化,则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反之则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主体,如果能够准确估计建造过程和未...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8年发布了3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修订了4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8年7月3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对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一)适用范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就房地产项目建造完成前,房地产开发商对单位房产(例如公寓或别墅、预售单元房等)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就如何确定某一房地产协议是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提供了指南,并说明了各相应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该解释公告,如果买主有能力(无论买主是否行使这种能力)在建造开始之前详细指明房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在建造中详细指明房产的主要结构变化,则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反之则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主体,如果能够准确估计建造过程和未来费用,则应在完工百分比法的基础上确认收入。
该解释公告对会计实务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某些主体将由现行的在一个建造过程中逐步确认收入的做法,改变为在某一个时刻(完工时或交付时)确认收入。
二、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8年7月3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对自2008年10月1日开始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一)适用范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旨在解决目前各方因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哪种风险能适用套期会计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实务分歧这一问题。
(二)主要内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主要明确了如下三个问题:
1.将外币作为境外业务和母公司的功能货币,或者将外币作为境外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及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货币是否会产生风险?该解释公告认为,报告货币并不会对主体运用套期会计的项目产生风险,因此,母公司只能指定由自身功能货币和境外业务功能货币之间差异所产生的外汇差额为被套期风险。
2.集团中哪些主体可以持有境外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尤其是拥有境外业务净投资的母公司是否也必须持有套期工具?该解释公告认为,集团中任何的主体都可以持有套期工具。
3.处置投资时,主体应如何确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的金额?该解释公告认为,对于套期工具,必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来确定需要从外币折算准备项目重分类至损益的金额;而对于被套期项目,则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来确定。
三、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7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一)适用范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适用于按比例分配非现金资产,而非日常控制下的交易。
(二)主要内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澄清了如下内容:现金股利已经适当授权批准后,应付股利应立即予以确认,而不再等待主体意见;主体应以分配资产净值的公允价值计量应付股利;主体应将已付股利与分配资产净值账面价值间的差异确认为损益;如持有向所有者分配的资产净值符合非持续经营定义,则主体需进行追加披露。
四、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日。
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主要变化包括:
(一)分阶段合并和部分合并。对于分阶段合并,不再要求在每一阶段都确定有关的商誉,而是在并购日,将之前持有的对被合并企业投资的价值,与支付的代价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之和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部分合并中,非控制权益既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采用非控制权益分享的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以前的准则只允许采用后一种方法)。
(二)合并费用和或有合并成本。过去,合并费用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对合并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产生影响。此次修订,合并费用不再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而是在合并日作为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关于或有合并成本,合并企业应在合并日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在合并日以后根据其他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其进行调整。此次修订,对这两项费用的处理进行调整,目的是提高费用信息的透明度。
(三)部分出售合并企业股权或剥离业务。此次修订为部分出售合并股权或剥离业务提供了新的指南,弥补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缺陷。如果部分出售合并股权或剥离业务没有导致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则认定为权益交易进行处理;若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利得和损失。
五、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8年5月22日对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在单独财务报表中计量投资成本的方法做出更改,修订了两项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该两项准则的原因是,为了在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追溯确定投资成本并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应用成本法,在某些情况下将付出过多的成本或努力。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主要为:一是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首次采用者使用公允价值或按原会计准则核算的账面金额作为“认定成本”,计量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及联营企业投资的初始成本。二是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中成本法的定义,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在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将股利作为收益列报。三是因特定类型重组成立新母公司时,要求该新母公司必须按重组日其在原母公司权益项目所占份额的账面金额,计量其对原母公司的投资成本。
六、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套期项目会计处理的修改,旨在进一步明晰有关套期会计的相关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该修改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此次修改主要阐明以下两个有关套期会计的问题:
(一)被套期金融项目中的通胀。明确要求只有当通胀变化是已确认金融工具的现金流的契约性特定组成部分时,通胀才可以被套期;主体可以不指定公允价值套期中,发行或取得的固定利率债务中的通胀成分(因其不可单独辨认并可靠计量);而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的无风险或基准利率的部分通常可以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因此可以被套期。
(二)被套期项目的单边风险。此次修改明确阐明反映单边风险的是期权的内在价值而不是时间价值,因此整体指定一项期权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如果主体整体指定一项期权作为源自预期交易的单边风险的套期,就会使套期无效。
七、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8年11月27日发布了重调格式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旨在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结构和格式进行调整,调整并不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动。该版本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最初发布于2003年6月,近年来经数次修改后,该准则的结构和格式变得日益复杂且不够清晰,此次修订即解决了这一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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