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2月24日 财政部 财企[2008]4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及经国家批准的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
(二)《“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
(2008年12月24日 财政部 财企[2008]4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及经国家批准的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
(二)《“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测算后确定。具体为:
(一)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实际关停容量适当给予补助;对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银行贷款,按不高于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二)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三)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按不高于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四)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五)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汇总上报。
第八条 节能减排资金分年安排,年度资金安排、重点支持方向及项目申报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条 年度终了,中央企业集团要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节能减排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定期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节能减排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条法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