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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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国家税务系统财务会计部门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各项财务改革更加深入
(一)定员定额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定员定额试点改革的整体部署,2008年,山西、大连、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新疆、青海12个地区国税局1270个预算单位纳入了第四批改革试点,截至年底,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单位扩大到28个地区3245个预算单位,占全国预算单位的89.47%。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准确拆分各类基础数据,为及时确定改革方案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改革,各级国税部门预算观念进一步增强,地区间经费差距逐步缩小,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更加合理,支出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经费支出行为更加规范,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进。2008年,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西藏、新疆、青海11个地区国税局1228个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至此,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
2008年,国家税务系统财务会计部门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各项财务改革更加深入
(一)定员定额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定员定额试点改革的整体部署,2008年,山西、大连、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新疆、青海12个地区国税局1270个预算单位纳入了第四批改革试点,截至年底,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单位扩大到28个地区3245个预算单位,占全国预算单位的89.47%。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准确拆分各类基础数据,为及时确定改革方案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通过改革,各级国税部门预算观念进一步增强,地区间经费差距逐步缩小,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更加合理,支出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经费支出行为更加规范,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进。2008年,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西藏、新疆、青海11个地区国税局1228个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至此,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仅用3年时间全面覆盖到36个地区3567个预算单位。通过改革,取消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单位并相应撤销了实有资金账户。国税系统各级财务部门将国库集中支付贯穿于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入口唯一、信息共享、环节控制、在线支持、全程机控的功能优势,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确保各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超预算支付、违规支付、随意调整预算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税收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严格落实最低保障线制度。2008年,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随部门预算同时批复各省。各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合理分配和调剂其他收入或专项补助资金,保证基层单位基本支出经费均达到或超过总局批复的水平,尤其是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地区,最低保障线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上下级之间经费差距进一步缩小,基层国税机关正常工作运转和税务人员基本生活待遇得到了切实保障。
(二)积极筹措救灾及灾后重建资金。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部分地区国税局受灾的情况,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汶川地震发生后,迅速按规定比例调减国税系统全年公用经费预算用于抗震救灾,并暂停审批新建办公用房项目立项与开工,紧急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和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简化并及时办理物资调拨和资产处置手续,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税务系统妥善安排职工生活、及时恢复税收工作提供了财力援助。按照国家灾后恢复重建的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积极组织国税系统认真开展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提出国税系统灾后重建规划的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得到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管理,先后下发两个通知,对灾区税务系统救灾款物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提出明确要求。灾区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和充分用好各项救灾资金,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财务管理精细化程度不断提升
(一)预算管理进一步强化。一是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约束。2008年,各地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自下而上逐级编报和审核预算,并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预算编报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度明显加大。二是细化调整预算。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调整和细化的有关规定,对15个地区的11个预算科目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调整或细化,对部门预算中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离退休经费等专项经费细化分解到具体预算单位。三是加强预算基础工作。对预算单位和预算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预算单位302个,新增预算单位10个,变更名称57个,修改单位代码22个。四是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草拟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金税运行费和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等管理办法。五是开展“两证”、“三代手续费”的清算和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改革调研,为摸清家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经费保障机制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会计基础管理更加严密。认真开展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年检,抓好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延期、撤户等申请和备案工作,账户管理更加规范。加强国税系统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报表填列,有效控制账表不符,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等问题。完善部门决算填报方法,减轻系统财会人员的填报及审核工作量,促进了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报表质量逐年提高。
(三)资产管理不断加强。一是规范国税系统车辆管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摸清车辆配备使用状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配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和统一了国税系统公务车辆编制与配备标准。2008年总局核定各省局的车辆编制1723辆,比实有车辆减少688辆,核减28.5%。各省国税局制定了本地区车辆管理具体办法,并将车辆编制核定到全部预算单位。国税系统车辆管理工作,得到了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办的高度评价。二是明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及车辆配置、处置权限及有关要求,草拟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是做好资产清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报送国税系统资产清查核实情况,开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对资产闲置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为强化资产管理奠定了基础。
(四)基建管理更加完善。一是继续做好国税系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各单位严格履行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和基建管理责任状制度,及时跟踪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及已完成投资额情况,对在建项目实施动态监控,有效控制了建设超规模、投资超标准、项目开工手续不全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二是严格控制国税系统基建规模,暂停新建办公用房项目,从严控制审批税校、数据中心等业务用房项目及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立项与开工。三是对灾后恢复重建的526个项目进行深入调研和集中审核,妥善处理物价上涨及其它特殊因素造成的追加投资等问题。四是加强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明确国税系统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库的审核管理工作,对纳入基建项目库的新增项目严格把关,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基建项目进行及时调整。
(五)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采用灵活多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数据,努力实现财务工作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认真开展日常财务监督检查。采取财务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自查与上级单位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及时监控和研究解决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收支、项目经费使用、基建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三是积极配合审计、监察、财专办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利用财务审计监督成果,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整改,有效促进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供稿 林雅献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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