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节品牌监控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要注重建立、实施并保持对品牌的持续监控,包括对品牌的跟踪、分析、评价与改进。品牌监控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一)检验品牌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评价品牌管理的有效性;
(三)评价品牌建设能力和绩效;
(四)调整和改进品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当研究确定和监控影响品牌形象的关键绩效指标,并将其作为调整品牌战略和改进品牌建设的基础工作。品牌形象的关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
(一)目标市场的占有率;
(二)品牌传播投入情况及传播效率;
(三)专业价值与服务品质的提升度;
(四)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第二节品牌评价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可以从品牌能力、品牌品质、品牌声誉、品牌文化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对品牌作出评价。
(一)品牌能力是指事务所品牌规划、品牌管理和品牌保护的能力。
(二)品牌品质体现在事务所服务品质、业务质量、品牌价值等方面。
(三)品牌声誉表现为品牌相关方对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等的认可情况。
(四)品牌文化体现为专业精神、员工行为习惯、与客...
第一节品牌监控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要注重建立、实施并保持对品牌的持续监控,包括对品牌的跟踪、分析、评价与改进。品牌监控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一)检验品牌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评价品牌管理的有效性;
(三)评价品牌建设能力和绩效;
(四)调整和改进品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当研究确定和监控影响品牌形象的关键绩效指标,并将其作为调整品牌战略和改进品牌建设的基础工作。品牌形象的关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
(一)目标市场的占有率;
(二)品牌传播投入情况及传播效率;
(三)专业价值与服务品质的提升度;
(四)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第二节品牌评价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可以从品牌能力、品牌品质、品牌声誉、品牌文化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对品牌作出评价。
(一)品牌能力是指事务所品牌规划、品牌管理和品牌保护的能力。
(二)品牌品质体现在事务所服务品质、业务质量、品牌价值等方面。
(三)品牌声誉表现为品牌相关方对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等的认可情况。
(四)品牌文化体现为专业精神、员工行为习惯、与客户互动关系等。
(五)品牌影响力包括事务所规模能力在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收费在行业的相对水平、对行业事务的参与程度、技术应用在业内的领先程度、管理改进在业内的影响程度、服务覆盖区域变化、品牌国际化程度等。
第三十条事务所品牌评价可以采取自我评价,也可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