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中央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