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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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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收缴,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中央企业上交。中央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中央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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