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门、中央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监管(所属)中央...
第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门、中央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部门,并抄报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监管(所属)中央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五)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六)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