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