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
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