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