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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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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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