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高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