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