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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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附2:
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一、清算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关于资产、负债、清算净值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本表列示的项目不区分流动和非流动,其中,“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也在上述两项目中分析填列;“借款”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也在该项目中分析填列;“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本表的“清算净值”项目反映破产企业于破产报表日的清算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清算净值”科目余额填列。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区分是否用作担保,分别披露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等明细信息,如追回或取回有关资产的时间、有关资产的名称、破产资产清算净值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分别披露经法院确认以及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如债务项目名称以及有关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如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清算损益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资产处置净收益”项目,根据“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债务清偿净收益”项目,根据“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项目,根据“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清算净收益”项目,根据“清算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清算净收益”项目金额应当为“清算收益”与“清算费用”之和。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三、清算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本表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科目的变动额分析填列。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债务清偿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情况。
本表应按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分类设项。
期末数为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的金额。
经法院确认的债务金额为经债权人申报并由法院确认的金额;未经确认的债务,无需填写该金额。
清偿比例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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