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煤炭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煤炭企业通常按照生产环节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井区(或生产车间)、队组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生产中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
煤炭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一、成本中心的设置
煤炭企业通常按照生产环节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井区(或生产车间)、队组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二、产品成本的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生产中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三、产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等将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分配到各受益单位。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应采用交互分配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采用直接分配法等进行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直接分配法,是指不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而是将各种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交互分配法,是指对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费用先后进行交互分配和直接分配两次分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时,首先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数量计算交互分配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进行一次交互分配;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交互分配后的实际费用(即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配转入的费用,减去交互分配转出的费用),再按提供劳务量在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各受益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顺序分配法,是指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受益多少的顺序分配费用,受益少的先分配,受益多的后分配,先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不负担后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煤炭企业生产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品种法”。实际生产成本应当采用价格系数法等在各种煤炭产品品种之间分配。
采用价格系数法时,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售价最高的品种折合系数确定为1,按照分品种的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折合系数,将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产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品种折合系数=某品种售价÷售价最高的品种售价;
分品种折合量=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折合系数;
折合单位生产成本=当月实际生产成本总额÷分品种折合量总量;
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结转数)=分品种折合量×折合单位生产成本;
分品种当月实际单位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
煤炭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相应产品成本。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四、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煤炭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如对外销售或加工利用的洗矸石和煤灰等。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煤炭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煤炭产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费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