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