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以及本期变动情况。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五)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
(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