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