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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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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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