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金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金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