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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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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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