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复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复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