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本省(区、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重点项目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5个,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央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