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经费中央补助通过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第六条规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央相关部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