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