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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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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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