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不同类型资金活动根据管理需要可单独设账核算。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本地区总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地方财政实施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库[2003]126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5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6]27号)、《财政部 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