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当披露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企业对风险来源、性质的分析。
2.企业的套期策略以及对风险敞口管理的程度。
3.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关分析,包括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如何选择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的分析、如何确定套期比率、对套期无效部分来源的分析等。
当对某一风险成分进行套期时,企业还须披露其确定该风险成分的方法,并说明该风险成分是否为合同明确的;如果不是,应当披露企业确定该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单独识别并能可靠计量的方法。
4.企业对运用本规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预期效果的定性分析,包括对本期及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企业应当遵照附表1,按被套期项目披露公允价值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三)企业应当遵照附表2,按被套期项目披露现金流量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四)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