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衍生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
(二)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1.公允价值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2.现金流量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按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的金额(套期有效部分)与套期储备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套期关系终止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
(一)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衍生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
(二)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1.公允价值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2.现金流量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按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的金额(套期有效部分)与套期储备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套期关系终止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
如果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但预期仍可能发生,企业应当保留“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直至未来预期交易发生。当未来预期交易发生时,按本规定六(四)处理。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企业应当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企业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企业应当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企业在相关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原套期工具平仓或到期交割的,企业应当按结算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存货存续的,企业应当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套期期间累计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
(四)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相关账面价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当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存货以及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存货或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结转损益时,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以及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原材料”等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2.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预期交易成为确定承诺并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