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期类型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在公允价值套期关系中。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
(二)套期期间的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以下称为套期储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套期关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套期关系终止:
1.因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企业不能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
2.套期工具被平仓或到期交割;
3.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消失;
4.在按照本规定四(五)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如适用),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企业需要对同一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商品期货合约中转换的,如该转换与企业书面文件中载明的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相符,则不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处理,但企业应当在书面指定文件中说明商品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套期关系终止后,企业应当停止按本规定四(二)处理,并按本规定四(四)进行后续处理。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在仅影响其中一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应当撤销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1.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在按照本规定四(五)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如适用),套期关系仍然满足本规定其他所有应用条件。
(四)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该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2.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如果预期交易随后成为一项确定承诺,且企业将该确定承诺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该确定承诺的初始账面价值。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企业应当将其套期储备重分类至当期损益。
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企业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则应当立即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
(五)套期关系评估
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评估情况。
1.评估认为套期关系终止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四(三)确定终止日并进行会计处理。
2.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从而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即“再平衡”)。例如,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经济上相关的基础变量(如指数、比率或价格)时,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如果该变化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则套期关系通过再平衡得以延续。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再平衡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处理。
企业应当分析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而不能假定所有抵销程度的变动均会导致套期关系的变化。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围绕套期比率上下波动,但仍然能够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对套期比率的人为调整并不能减少该波动,并依然会产生套期无效部分,那么无需作出再平衡,而应当将抵销程度的变动确认为套期无效部分。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表明该波动围绕的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离的趋势,保留当前套期比率将越来越多地产生套期无效部分,则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
对套期比率的调整可能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按本规定四(二)处理;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按本规定四(三)处理。
在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更新预期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来源的分析,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记录也应当作出相应更新。
如果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改变,则再平衡不适用,企业应当终止对该套期关系运用套期会计。
(六)组合套期
1.总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在将相关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分摊,分别计入被套期项目影响的相应项目。
2.净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企业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而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本身结转损益的项目(如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该被套期项目中存在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应当在确定承诺形成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由此形成的存货在结转损益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而不影响存货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不得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