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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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也可以是上述项目的组成部分。被套期项目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在将项目的一定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可以单独识别,且该项目中由于该风险成分的变动所引起的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结构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铜线采购合同中的定价公式明确采购价格与铜基准价格挂钩),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由于航空煤油的基本原材料为原油,根据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分析得出,航空煤油依据原油基准价格进行定价)。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能涉及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者可能涉及未明确该成分的合同(例如仅包含单一价格,而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的确定承诺)。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也可以是上述项目的组成部分。被套期项目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在将项目的一定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可以单独识别,且该项目中由于该风险成分的变动所引起的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结构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铜线采购合同中的定价公式明确采购价格与铜基准价格挂钩),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由于航空煤油的基本原材料为原油,根据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分析得出,航空煤油依据原油基准价格进行定价)。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能涉及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者可能涉及未明确该成分的合同(例如仅包含单一价格,而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的确定承诺)。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包括项目的组成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单独项目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这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指定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而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将一组项目中的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能够可靠计量;
2.风险管理目标是对某一层级进行套期;
3.用以识别层级的项目组合整体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同样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存货或确定承诺的套期,包含被套期层级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对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只有其系与报告企业以外的对手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才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同一集团内企业间的交易,套期会计仅适用于这些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但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定义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套期会计同时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会计时,只有与报告企业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套期有效性
套期关系应当符合下列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存在经济关系,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在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执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例如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来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失衡,这种失衡会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造成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3.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四)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
2.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
3.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
4.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
5.套期类型(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
6.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
7.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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