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行[2014]4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2014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行[2014]4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附件:
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略)
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略)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