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资金安排情况,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作为继续教育基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绩效运行监督机制,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在每年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稳步推进评价结果公开,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