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条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期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中央财政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教学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分年度、有计划地使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专题研究;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中央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确定的相关标准;地方单位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
尚未制...
第十条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期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中央财政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教学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分年度、有计划地使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专题研究;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中央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确定的相关标准;地方单位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
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控制设施设备购置。确需购置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建设性质(包括维修改造)支出;
(二)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
(四)其他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