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4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