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九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六)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七)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未到退团标准或主动退团。
第十条组建国债承销团,应当在保持原有国债承销...
第九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六)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七)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未到退团标准或主动退团。
第十条组建国债承销团,应当在保持原有国债承销团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存量考核、增量竞争的方式。
存量考核,是指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位于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9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以内的报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增量竞争,是指其他报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专家评审,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的具体流程为:
(一)建立专家库。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下列条件推荐专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有关业务司局工作人员不在专家推荐范围之内。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10年,具备大学(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国债业务。
3.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4.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库。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如有需要适当增补。
(二)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派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参与增量竞争的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司局派观察员到场监督。
(三)建立评分指标体系。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业务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6个方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6个方面(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1)。
(四)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增量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2)。如多家机构最终得分相同,且同时进入国债承销团后成员数量超过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则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同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居前机构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都不是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则均不进入新一届国债承销团。
专家现场评审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