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此前地方发布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通过财政专户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金库××库库存日报表(略)
2.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略)
3.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