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虽已规定,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由于对上述情形难以列举具体条件等多方面原因,很多固定资产实际上难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上述6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受企业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一定压力,加大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落实力度,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刺激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