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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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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的修改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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