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降低事务所风险,保障事务所利益和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随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与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适应的、符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投保的成功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从财政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角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研究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鼓励支持其他省市由省级注协牵头进行集中投保的探索,同时抓紧与保监会联合研究国际惯例和经验,进一步深入了解事务所需求和情况。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适时出台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进度,同步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好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的衔接和互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科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金和投保职业保险的行为。
三是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相关条款修订。现行《中华人...
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降低事务所风险,保障事务所利益和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随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与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适应的、符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投保的成功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从财政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角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研究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鼓励支持其他省市由省级注协牵头进行集中投保的探索,同时抓紧与保监会联合研究国际惯例和经验,进一步深入了解事务所需求和情况。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适时出台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进度,同步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好职业责任保险与职业风险基金的衔接和互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科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金和投保职业保险的行为。
三是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相关条款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该条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建立风险基金还是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尚需解释。下一步注师法修订中,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在法律层面明确职业保险制度建设方向。
四是加强对转制后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指导。证券资格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已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将继续加强对转制后证券所的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其转制后内部整合和综合运营情况,全面评估特殊普通合伙所的风险水平,研究在证券所层面试点推行全国性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确保转制后的证券所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