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在上海的28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80多家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了职业责任保险,承接保险公司发展7家左右。就当时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承保情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总体需求还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保险意识落后,缺乏行业引导,保险覆盖面不广;二是保险合同版本不一,运作方式参差不齐,单个事务所缺乏话语权;三是保险条文晦涩难懂,未考虑行业特性,免责条款苛刻,事务所理赔率低。此外,追溯期概念模糊、保险费率偏高、投保成本较大、保险责任界定较难等,也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主要因素。
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为增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这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创造了条件。自2010年起,上海注协在上海财政局的支持下,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制度:
(一)研究制定集中投保实施办法。上海是第一个推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
2010年,在上海的28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80多家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了职业责任保险,承接保险公司发展7家左右。就当时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承保情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总体需求还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保险意识落后,缺乏行业引导,保险覆盖面不广;二是保险合同版本不一,运作方式参差不齐,单个事务所缺乏话语权;三是保险条文晦涩难懂,未考虑行业特性,免责条款苛刻,事务所理赔率低。此外,追溯期概念模糊、保险费率偏高、投保成本较大、保险责任界定较难等,也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主要因素。
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为增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这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创造了条件。自2010年起,上海注协在上海财政局的支持下,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制度:
(一)研究制定集中投保实施办法。上海是第一个推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城市。为确保集中投保程序规范、切实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权益,上海注协组建课题小组,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与起草说明,在行业内组织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座谈会,广泛听取行业会员意见。同时,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金融办和市保险同业公会保持沟通交流,规范和明确集中方式,起草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明确界定集中投保范围。《办法》规定,依法在上海市注册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限责任或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并接受协会集中管理。考虑到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所虽然不在上海市注册,但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与总所统一购买保险的规定。因此,《办法》规定其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接受集中投保管理,以与相关政策衔接。
2.注重规范协会与事务所的职能定位。《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企业法人行为,应独立与保险公司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独立行使法律权力、承担法律责任和执行法律程序。协会对此组织进行集中投保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要职能定位为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协会具体职能主要包括入围保险公司的选择、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的签订、合同签订过程的组织、投保期间的报备、履约过程中的法务咨询、法律援助和理赔中的专业服务等工作。
3.有效发挥保险执业责任委员会功能。为切实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协会组建由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法务工作者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人员组成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职业责任委员会)。保险职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的申请,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专业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4.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办法》规定,实施集中投保前,已经投保的事务所,待合同到期后,应当纳入协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对存在四种特殊情形的,实施备案备查制度,可暂缓参加协会组织的集中投保。即:①在实施集中投保前已经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且无法解决退保事项的;②中外合作事务所,且暂不具备投保决策权的;③已经进入清算,即将注销的;④其他可能影响投保的情形。
5.适当考虑对事务所补贴。为支持、鼓励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协会在推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过程中对事务所的保费支出进行适当补贴。
(二)公平公开规范选择保险人。
1.竞争性谈判选取供应商。对照相关招投标的方式,为保证保险公司甄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成本效益原则,上海注协确定通过竞争性谈判产生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供应商。协会制作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就竞争性谈判的资格条件、谈判须知、框架协议及合同、商务及经济事项和谈判文件格式等要求进行了明确。通过行业资深会员、保险业专家、资深经纪人及律师等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招标条件的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其补充条款进行谈判,从中选择合同条款最佳、相关费率最低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次会计师事务所集中保险的供应商。
2.框架协议运作模式管理投保工作。考虑到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上海注协承担组织协调等职能,为加强协会与参加集中管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实效,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借鉴其他行业相关保险管理模式,拟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的运作模式与入围保险公司开展后续工作,提高集中管理的实效。
3.不断优化合同条款和框架协议。考虑到协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中的组织实施工作没有以往经验可循,2011年首次谈判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与原中标供应商的合作框架协议到期后,协会于2012年11月再次公开组织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竞争性谈判。在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下,经谈判小组认真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谈判原则,产生了4家中标供应商,并在原有框架协议和保险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三)积极开展组织落实工作。为切实保障集中投保工作有序落实,上海注协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集中投报的办法实施和谈判结果进行了解读,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的保险机构代表分别也对自身保险条款和服务方案的内容作了介绍。二是组织事务所与保险人对口洽谈。协会根据事务所的投保意向,组织中标保险公司分别在协会设立对口洽谈专场,方便事务所咨询投保事宜,办理投保手续。三是实时跟踪全市集中投保情况动态。利用保险公司为协会建立的数据库,实时查看汇总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数据,对保险公司履行框架协议、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投保等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海的集中投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