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大所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法律实体相应地由公司法人变更为非法人机构,原先遵循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会议集中对四大所转制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着重听取了四大所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两年前已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本土所的意见建议。归纳起来,四大所转制后主要面临以下4类问题:
(一)新设分所问题。四大所在转制前为中外合作事务所,以中方和外方机构的形式出资组建,与其他本土事务所在法律形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分所的设立由财政部批准,而非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审批。过去5年多来,财政部一直在研究原四大中外合作事务所合作到期后的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出于稳妥考虑,暂停批准四大合作所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导致原四大合作所的分所数量远远少于其他规模较为接近的本土所的分所数量。此次四大所实施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在法律形式上和本土所实现一致,四大所主要负责人希望财政部能够重新批准四大所新设分所的申请,以享受与其他本土所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工商登记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后事务所变更合伙事项,须向工商部门提交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的...
四大所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法律实体相应地由公司法人变更为非法人机构,原先遵循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会议集中对四大所转制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着重听取了四大所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两年前已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本土所的意见建议。归纳起来,四大所转制后主要面临以下4类问题:
(一)新设分所问题。四大所在转制前为中外合作事务所,以中方和外方机构的形式出资组建,与其他本土事务所在法律形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分所的设立由财政部批准,而非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审批。过去5年多来,财政部一直在研究原四大中外合作事务所合作到期后的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出于稳妥考虑,暂停批准四大合作所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导致原四大合作所的分所数量远远少于其他规模较为接近的本土所的分所数量。此次四大所实施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在法律形式上和本土所实现一致,四大所主要负责人希望财政部能够重新批准四大所新设分所的申请,以享受与其他本土所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工商登记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后事务所变更合伙事项,须向工商部门提交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并须对合伙人签字进行公证。四大所因合伙人数众多(均接近或超过百人),且合伙人遍布全国各地,此类公证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四大所负责人认为,转制后事务所的变更事项较多,且所有变更事项均需经过监管部门事前审批,工商部门要求的公证程序并无必要,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取消或简化此类公证。除此之外,四大所负责人还希望工商部门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清算注销时限和清算程序予以规范和指导。
(三)税收政策问题。四大所转制后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大多与本土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有共通之处,主要包括:一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预缴税款周期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问题;二是转制后的事务所无法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此无法享受国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待遇问题;三是转制前事务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或抵扣政策,在转制后无法继续享受的问题;四是各地税务部门对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类型划分和税收征管不一致问题;等等。
(四)人事政策问题。核心是四大所由公司法人变更为非法人实体后,原先享有的人事政策无法继续享有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户口问题。四大所转制前作为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获得北京市落户指标(比如德勤华永事务所转制前每年可以申请获得近80个北京落户指标);转制后,事务所变更为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申请北京市落户指标。与此类似的还有上海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户口指标问题等。二是工作居住证问题。四大所变更为非法人企业后,根据总所及分所所在地的人事、社保和公安部门等的规定,无法继续为本地员工和外籍员工办理工作居住证,给员工在当地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五)其他问题。即其他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相关的问题,比如海关拒绝为转制后事务所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事务所转制后,主任会计师将逐渐从事务所淡出,与主任会计师相关的审计报告的签字安排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等等。